为了进一步提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昨天,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据悉,新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
一是提高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从12万元调整为14万元,与新农合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单次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额度从40元降到30元,超过3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从100元提高到120元。
三是调整新生儿参保办法。新生儿在出生后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时间从一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需补缴上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是增加生育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给予补偿100元,补偿费用在产妇出院时支付。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根据政策及时调整相关业务系统和经办流程,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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