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讯 近日,我市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政策。
《意见》的出台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保障《意见》得到有效落实,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卫生局。
据市卫生局基本药物处处长胡从江介绍,所谓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国家基本医药制度的实施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这次《意见》的出台,契合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文件精神。
根据文件精神,今后,我市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都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307种药品。村卫生室应该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向患者销售药品的价格要按照采购价执行,并自觉公示销售使用的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在药品的采购、配送方面,由市、县新农合办公室增加基本药物采购结算职能,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贷款结算等工作。乡镇卫生院配合县、市区采购结算结构,负责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为村卫生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贷款结算;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进、销、存记录和明细账目,并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各县(区)要严格兑现省政府补偿政策,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配套,并按需拨付,保持资金收支平衡。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筹县管。市区实行区筹市管,各区(含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将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按照辖区户籍人口配套缴纳至市财政专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胡从江说,这次《意见》的出台,将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有序实施,保证老百姓都能用上基本药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