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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地区11家KTV同陷“侵权门”

2012-5-26 20: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1| 评论: 0|来自: 洋河新城网

摘要: 被南京一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未经权利人授权以卡拉OK方式播放歌曲营利被诉至法院,日前,宿迁地区11家KTV集体陷入“侵权门”。近日,该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落下帷幕,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

被南京一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未经权利人授权以卡拉OK方式播放歌曲营利被诉至法院,日前,宿迁地区11家KTV集体陷入“侵权门”。近日,该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落下帷幕,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11家KTV分别与原告南京福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庭审上,原告南京福星公司拿出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经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授权,拥有《犯错》、《观音手》、《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等100首歌曲在江苏省(除无锡)的放映权、收费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宿迁地区11家KTV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播放以上作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嫌侵权的歌曲,KTV方面表示点歌系统中确实存在。


  在赔偿标准上,南京福星公司主张每首歌曲按1200元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KTV方承担维权相关费用。


  面对诉讼,三家KTV企业选择庭外和解息事宁人,其余大多数KTV企业认为没有侵权或没有侵权故意。庭审中,其中一家KTV企业主张强拿出一份买卖合同,证明其VOD点唱系统是从南京某科技公司处购买,侵权歌曲是点唱系统自带的。


  张强声称,在南京福星公司起诉时,已经将侵权歌曲从系统中删除,并没有侵权故意。且福星公司诉讼歌曲大多为不知名歌曲,流传度不高,原告提出的每首歌1200元标准无法接受。


  张强的辩解得到其他KTV企业主的认同,大多商家认为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和消费者消费情况,原告要求的赔偿请求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11家KTV企业均和原告南京福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最终确定每首歌赔偿约5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现代快报记者 杨亦文
  通讯员 杨洁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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