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36.7686公顷(苏政地〔2011〕577号,转用农用地22.2964公顷、征收土地36.2045公顷)。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复[2002]12号《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复》,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淮铁路宿迁火车站站前配套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宿城区南蔡乡、洋河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南蔡乡黄桥村建设用地0.5016公顷
2、南蔡乡黄桥村何圩组农用地6.8956公顷、建设用地2.8634公顷
3、南蔡乡黄桥村路东组农用地0.2797公顷、建设用地2.5816公顷
4、南蔡乡黄桥村路西组农用地7.3782公顷、建设用地5.4577公顷
5、洋河镇闸口村建设用地0.0625公顷
6、洋河镇闸口村二组农用地1.0339公顷
7、洋河镇闸口村三组农用地0.3284公顷
8、洋河镇闸口村一组农用地6.3806公顷、建设用地3.005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农用地 |
22.2964 |
27万元/公顷 |
1.7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14.4722 |
27万元/公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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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35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蔡乡、洋河镇 |
2011年12月20日至
2011年12月29日 |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 |
2011年12月30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费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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