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栩)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做好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准备工作,确保自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在本单位的施行。 《社会保险法》经历了17年的三报四审历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是一部关注民生、惠及民众的法律。因此,2010年10月28日,这是一个极不寻常的日子,是亿万劳动者值得欢呼、值得庆贺的日子。 《社会保险法》颁布意义重大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因此,《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险法》为劳动者筑起五道保障线,将这些问题一一化解。 第一道保障线: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了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制定并实施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而转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达到规定期限,国家和社会将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有稳定、可靠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二道保障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参保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当参保人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进行医治产生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它实现了每个公民享有“病有所医”。 第三道保障线:工伤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有职业病,或死亡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或相关人员的规定待遇。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伤有保障”。 第四道保障线: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是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女职工生育后,生育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育有所助”。 第五道保障线:失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当职工因为失业暂时失去工资收入而没有生活来源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提供失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失业保险制度实现了“失业享受救济”。 《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1.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皆可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对养老、医疗保险作出随本人转移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的费用报销范围扩大,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原《工伤保险条例》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大大降低了企业工伤费用负担,从而减少了企业因经营风险对工伤职工的影响。 3.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过去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只有该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而该单位的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时则什么待遇也没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则改变了原来的规定,将未就业的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夫妻双方中,尽管女方未就业,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生育时照样享受医疗费用待遇。这样大大提高了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积极性,也比较公平合理。 4.单位不缴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缴纳或补足,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过去,一些企业拒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解决这些问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比以前容易得多。 5.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大大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保命钱”,是社会关系的润滑剂,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必须确保安全、完整运行。有的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办不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行一体,成为社会保险基金不安全的隐患,上海社保案就是一个突出的案例。《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条都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作出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组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管、投资运营及监督检查的专项报告。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扎实开展工作,这样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6.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过去,有一部分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会保险较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政策规定,只能一次性算清而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不准许延期缴费。如今可以延期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退休待遇,这条规定,体现以人为本,让这部分人也享受社会保障。 7.农民首次被用法律形式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规定。过去,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导致城乡差别的扩大,也为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现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把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民与城里人一样共同沐浴社会保险阳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8.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无需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9.失业人员不再为医疗费用所困惑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患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项目范围之内的可报销50%,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报销上限不超过可享受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倍。我们都知道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一旦失业享受的仅仅是救济金,其标准较低,如果参保时间短,可享受总额很小,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一旦患病,能报销的只是一小部分,而大部分却要自己承担。因此,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常为医疗费用所困惑。 10.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适用于大数法则,只有参保人员众多,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二次分配才能更加公平。我国虽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年,却一直存在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省与省(市)利益独立,统筹层次低(多数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困难。 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社会保险法》覆盖各行各业,事关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学习好、贯彻好《社会保险法》是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