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有2位市民联系我们,均反映了一桩关于在排涝渠中养鱼,污水从上游流过,导致鱼儿大量死亡的事件,据悉,此次死鱼事件,给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记者从市农委渔业处了解到,在相关政策规定中,排涝渠中并不允许用于渔业养殖,市农委也不会对这些养殖户核发养殖证,并常年进行法律宣传,劝告农户不要在非合法养殖区域从事渔业养殖.
案件一:洋北镇两万斤鱼“翻白眼” 据洋河新城赵圩村村民李宜荣反映:自己承包的30多亩鱼塘近日来不断有鱼死亡,到4日上午,已经打捞死鱼近2万斤,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记者在李宜荣承包的鱼塘边发现,这个“鱼塘”其实就是一条排涝河中的一段,该段河道长约750米,宽约30米左右。整段河面上尽管已经多次清理,但还有大大小小的死鱼飘浮着,主要都是青鱼或鲤鱼,大的有7、8斤,小的也有2、3斤。李宜荣说,死鱼从三天前就开始了,不时有鱼从水底下冒出来,游着游着就“翻白眼”了。而直到现在,鱼塘里的鱼还在不断死亡,无法遏止。“本来指望着下半年有个好收成,这下全部打了水漂。”
在河道边行走,记者可以闻到刺鼻的腥臭味,李宜荣分析说,前几天的大雨把渠道岸边遗落的秸秆、稻田中的农药水等废弃污染物都冲到了渠中,多种污染物混合后,致命的毒物将鱼儿一个接一个“药死”。
据李宜荣介绍,这段排涝渠是在2000年由村委会组织承包给村民用于渔业养殖,现在已经经营了12年,以前还从来没有发生一次大规模死鱼事件。
市农委:排涝渠并非合法养殖区域 “排涝系统中不应该从事渔业生产。”记者就这两户养殖户的遭遇向市农委渔业处反映并了解相关情况,渔业处副主任调研员乔前军告诉记者,排涝渠中各种条件都不适合渔业养殖,因此也不提倡在排涝渠中进行渔业生产,市农委也无法向这些养殖户发放养殖证。
乔前军解释说,从事渔业生产首先应当从农业部门获得养殖证,在合法区域养殖便能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养殖活动中如果受到其他方面造成的损害,也能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赔偿。而这两户养殖户都是在排涝渠中养殖,该区域并非合法养殖区域,因此法律无法保护其权益。“如果上游仍有大量污水流入,那么这些鱼都无药可救了。”随后,记者咨询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单爱华告诉记者,如果是在鱼塘中养鱼,雨水把污染物冲入了鱼塘,那么立即加入新鲜的水,同时播撒生石灰、漂白剂等消毒剂就可以保全剩余鱼苗的性命。但是如果是在河道中养殖,如果上游仍有大量污水流入,那么这些鱼都没有救了,只能赶紧把活鱼捕捞上岸出售。
律师:村委会应退还村民承包金 “村委会不应该对死鱼事件负直接责任。”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律师观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主任律师胡剑桥表示,由于造成死鱼事件的污水不是村委会排放,所以村委会不应对此事件负直接责任。
胡剑桥说,养殖户应该寻找污染源排放单位,如果能够找到排放污水造成死鱼的单位或者责任人,那么就该由其对死鱼事件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只能由养殖户自行承担损失。“排涝渠不能够作为水产养殖区域,所以承包合同是无效的。”胡剑桥说,排涝渠不能够作为水产养殖区域,村委会和村民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而村民仍然坚持承包该区域用于水产养殖,那么村民应该承担这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是承包合同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村委会应当退还村民承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