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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1-19 12: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7| 评论: 0

摘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3项市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实行“暂停行使一批、信用承诺简化一批、下放县区一批、加强准入管理一批”。现将《宿迁市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暂停行使的事项,在市域范围内一律取消准入要求;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逐项公布准入条件和办事指南,规范承诺文本,配套监管办法,做到条件告知到位、风险提示到位、后续监管到位;对下放县区行使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全面、完整地下放,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提升县区承接能力。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推进工商登记后置改革,进一步精简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强化市县联动,下大决心巩固改革成效,实现减到底、强监管、早见效。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尽快在面上形成商事制度改革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根据《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减权去利”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按照“保留最少化、放开最大化”原则,进一步清理目前市级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后置审批事项,在减少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事务直接干预与管制的同时,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严格市场监管,强化分类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主导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改善供给,两侧发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影响“双创”的关键问题,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三)坚持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发挥创新在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互联网+”与行政管理的深度融合,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方式。

三、主要内容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选择市级工商登记后置事项53项(见附件),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一)暂停行使,取消准入门槛。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予以暂停行使,在市域范围内取消相关准入要求,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对于企业外出经营的,采取“申请即办制”。这类项目包括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等24项。

(二)简化审批,实行“信用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实行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并制作信用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部门当场发给相应许可证;审批部门加强事后监管,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撤销审批并实施信用惩戒。如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则按照现有模式审批。此类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等9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下放县区行使项目。对县区具备承接能力,交由基层管理更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事项,下放县区直接办理,此类项目包括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5项。

(四)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的事项。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规划建设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后置审批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包括采矿许可证审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等15项。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布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对不适宜采取“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对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证照年度检验、报告等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上全流程办理,做到网上留痕,实现“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

(二)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实施联动监管。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企业在办事办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照信息,建立企业电子证照库,在投资建设、办理业务过程中由行政部门自行提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尽快实现全市一张网。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视情况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

(五)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

附件:市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清理表


附件

市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清理表

(共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清理意见

1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暂停行使

2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暂停行使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市公安局

暂停行使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市公安局

暂停行使

5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许可

市民政局

暂停行使

6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财政局

暂停行使

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暂停行使

8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暂停行使

9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暂停行使

10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暂停行使

11

水产苗种的生产

市农委

暂停行使

12

动物诊疗许可

市农委

暂停行使

13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市农委

暂停行使

14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市文广新局

暂停行使

15

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市文广新局

暂停行使

16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市文广新局

暂停行使

17

出版物经营许可

市文广新局

暂停行使

18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

市文广新局

暂停行使

19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市工商局

暂停行使

2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市质监局

暂停行使

2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体育局

暂停行使

2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市城管局

暂停行使

2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市农机局

暂停行使

24

食品生产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分类执行

2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市公安局

信用承诺管理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验收

市环保局

登记表类采用信用承诺管理,报告书、报告表类加强准入管理

2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县际、市际道路)

市交通运输局

信用承诺管理

28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市商务局

信用承诺管理

2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文广新局

信用承诺管理

30

内资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市文广新局

信用承诺管理

31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市文广新局

信用承诺管理

3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

市卫生计生委

信用承诺管理

3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零售类采用信用承诺管理,批发类加强准入管理

3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下放县区办理

3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货运)

市交通运输局

下放县区办理

3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下放县区办理

37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一、二类)

市交通运输局

下放县区办理

38

饮用水供水生产、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县区办理

39

市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

市民政局

加强准入管理

40

采矿许可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准入管理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市环保局

加强准入管理

4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保局

加强准入管理

43

危险废物省内交换转移审批

市环保局

加强准入管理

4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市环保局

加强准入管理

45

市级企业排污许可及拆除、闲置污染防止设备审批

市环保局

加强准入管理

46

燃气经营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准入管理

47

市区出租汽车经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准入管理

48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准入管理

49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卫生计生委

加强准入管理

50

药品零售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准入管理

51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市安监局

加强准入管理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安监局

加强准入管理

5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市烟草专卖局

加强准入管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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