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70元、305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37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发放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宿迁市洋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