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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公积金贷款政策今调整 连缴6月可申请

2015-1-30 07: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5| 评论: 0|来自: 酒都洋河网

摘要: 【酒都洋河网 讯】27日,记者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今年元月1日起,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  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 ...

【酒都洋河网 讯】27日,记者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今年元月1日起,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

  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宿迁市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条件,支持的对象是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前是要缴满一年(含)以上,提前半年,可以满足更多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住房。”工作人员解释道。

  《通知》指出,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待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后,且缴存时间连续无间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对此,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例如职工于1月至3月在南京缴存了3个月,因工作调动如今在宿迁市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3个月(4月至6月),职工需提供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则在宿迁市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为6个月,该职工就可以在宿迁市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此外,《通知》中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停止发放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此项规定宿迁市一直在执行,他解释说:“如果职工第一套房办理商贷,第二套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则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后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还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最多只能使用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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