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名苑安置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初步编制完成,现就环评报告基本内容及结论进行公告。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城名苑安置小区 建设单位: 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二、主要环评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名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洋河新区南大街南侧,梦都大道东侧。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53亩。 新城名苑安置小区,坐落于洋河新区,项目地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基地位于洋河新区南大街南侧,梦都大道东侧,总用地面积453亩。建设安置房70万平方米5000套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停车场、绿化、道路广场及公用工程等。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400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设期 废气: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其次有施工车辆、挖土机等燃油燃烧时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但最为突出的是施工扬尘。在建筑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物料应集中堆放且防止露天长期堆放。对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在限制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同时,采用密封车辆、加盖蓬布防止泥土洒地面和采取车辆冲洗及地面洒水等防范措施,以减少道路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废水: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建筑施工废水和雨后地表径流形成的泥浆水以及其中所携带的污染物。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使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污废水集中排放,修建临时的生活污废水排放渠道和化粪池,集中处理施工期生活污水。临时修建废水排放渠道,以引流施工场地内的污废水至化粪池处理,降低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机械洗刷废水对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特别注意不得向古黄河排放废水。 噪声:施工期的主要噪声源是施工机械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出入施工场地材料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关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尽量分散噪声源,减少对周围环境区域声环境的影响。严禁在22:00至凌晨6:00从事高噪声作业,严禁夜间进行打桩作业。对进出施工场地的载重运输车规定其行驶路线,尽量避开居民区。在途经集中居民区和学校时,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严禁夜间进行打桩作业。 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废建材、撒落的砂石料、工程土、混凝土、废装修材料等。采限以下措施:施工前弃土处置申报;施工过程中弃土有效控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弃土;施工废弃物有效处置。 二、营运期 废气: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为地下汽车库汽车排放的尾气、居民厨房排放的厨房废气及商业建筑内可能入住的餐饮企业所产生的餐饮油烟。无重要的大气污染源,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就近排入城市雨水干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新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标准后进入洋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设备用房中水泵、风机等设备的噪声。水泵、风机等设备等放置在地下负一层设备层,风机房采用建筑隔声。水泵机组底座设置橡胶振垫,水泵进出均设置软接头,水泵出水管设置带有消声功能的止水阀从而最大限度的消除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生活垃圾。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区域内的环卫部门负责小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所产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尤其是在夏季,更应及时清理。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发改委第9号令),本项目既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本次环评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即属于主城区部分,属于规划中的居住用地,已获规划许可证。因此,选址符合规划。 本项目正式运营后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上述各项措施治理后,可确保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该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本地区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评价单位认为本建设项目基本可行。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期限及其他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索取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索取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名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或关心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公众。 主要事项:①设计、施工和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问题;②公众希望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③公众对拟建工程的态度等。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jslygc@126.com (邮件主题请注“新城名苑安置小区 ”)。邮件中请写明日期、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联系电话:13961370066。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